收藏:成品油涉税知识及案例汇编
答:凡销售成品油(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均属于成品油经销企业,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号执行。
答:购进废机油再销售不按照1号公告执行。
答:销售成品油的加油站,均应按照国税函〔2001〕882号文件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于不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成品油经销企业(如:销售润滑油的企业)也适用1号公告。
例: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1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4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6. 成品油可以和其他项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面吗?
答:成品油发票仅供销售成品油开具,其他项目不能开在成品油发票上。
7. 开票时还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吗?
答: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缴纳,批发、零售环节开具发票不需要选择是否缴纳消费税。
8. 销售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右上角上面是否要写上成品油这几个字?
答: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字样;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答: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具体升级事宜。
答:销货方需要在原模块开具信息表及红字发票。
答:对于纳税人库存成品油,需在2018年3月10日前进行信息录入;对于纳税人之后新进成品油,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答:纳税人可咨询服务商系统操作问题。
答:如果纳税人已提交信息将无法修改。
答:不能。成品油生产或经销企业可以发票作废功能对当月开具且没有抄报成品油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不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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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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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6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 -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海关总署2006年第15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415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 ) -
财税〔2008〕168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
《海关总署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14号公告)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润滑脂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09号) -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油(气)田企业生产自用成品油先征后返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1〕7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1〕46号)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 -
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 -
《关于明确部分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征收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4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26号)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财关税〔2013〕7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5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
《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6号) -
《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成品油税目的通知》(财关税〔2014〕7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32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函〔2014〕412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 -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 -
财税〔2016〕35号 (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 -
财税〔2016〕113号(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 -
财税〔2018〕144号(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成品油消费税征管) -
《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三)其他税费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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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的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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